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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支招:大学毕业工作一年后辞职能否休年假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09/8/30 阅读:1210次

  小王是去年毕业的大学生。前几天,小王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要求30日后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小王同时提出,由于自己平日工作繁忙,一直没有空享用年休假,要求公司按照规定给予他10天的年休假。但公司却认为,小王负责的项目尚未完成,期间还有大量的工作需要交接,因此,拒绝了小王的休假申请。对此,小王感到难以理解,认为休年假是自己作为劳动者应该享有的权利,公司不能因为辞职就剥夺他的合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假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是,国务院目前尚无有关企业员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规定。按照《关于上海市企业职工休假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在国务院尚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企业仍可以按原规定,安排职工休假。各企业在确保完成工作和生产任务,不增加人员编制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职工休假的具体时间,由企业根据生产情况统筹安排。职工离开岗位休假,应经领导批准”,“企业应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职工休假的具体实施办法”。

  由此可见,在目前的情况下,关于职工如何享受年休假,通常属于企业内部管理问题。如果企业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没有规定年休假,职工是不能以《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要求企业安排其年休假的。反之,职工有权向企业提出休年假申请。当然,申请是否能得到批准,还需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尽管小王已按照《劳动法》规定提前30天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但在随后的30天里,小王依然是公司的员工,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对于小王的休假申请,公司应当按照规定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如果公司能够证明小王此时休假会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或者不利于工作的顺利交接,是可以拒绝小王的休假申请的。当然,如果不是出于上述原因,而是公司想借此剥夺小王的休假权利,小王完全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政府部门查处公司的违法行为,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来源:高明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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