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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严重违纪就可解雇
作者: 时间:2009/9/4 阅读:144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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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已正式生效了,对企业对劳动者都算是个好事,从劳动者角度,无疑有多了一个"保护伞",有人罩着总比没有要强;从企业的角度来说,要求企业越来越规范了,特别是一些老板看着劳动着胸脯挺得高高,心理总有会有那么点失落感,所以总要想点办法找回点"面子",于是就打起了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主意(劳动法第25条).现先推荐个案例,供HR们在做这个文章的时候参考研悟:

 

员工严重违纪就可解雇

 

    小刘是某房地产公司的业务代表,业绩非常突出,待遇非常优厚,公司非常器重,起初小刘还兢兢业业,踏踏实实的工作,后来随着业务越做越好人就逐渐恃绩骄纵起来,常常在办公室高谈阔论,影响其他同事做事,为此,公司领导曾经委婉建议小刘稍加收敛,培养团队精神,但小刘一向是“虚心接受,坚决不改”,仍然我行我素,随着其它员工越来越多的投诉,公司领导也越来越不满。

 

    一天上午,小刘竟然当着其它同事的面对一位年轻的女同事出言不敬,颇有挑逗之意,女同事不堪羞辱,伏在办公桌上哭了起来,小刘不顾周围几位男同事的怒目,言语竟然更加放肆,一位男同事实在看不过去,出口指责小刘,警告他尊重他人人格,不要素质太差,小刘听了勃然大怒,冲过去一只手一把扯住那位男同事的头发,另一只手握紧了拳头捣向其肚子,幸亏其它同事及时将小刘用力拉开,那位男同事才没有受伤,小刘被拉开后仍不觉得泄气,突然转身抓起那位男同事放在办公桌上的业务合同一把撕烂。

 

    尽管由于公司补救及时,没有因合同撕毁而造成太大损失,但此事在员工中间已产生了恶劣影响,公司也忍无可忍,鉴于小刘的行为严重违犯公司的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因此公司作出了解除与小刘的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当面通知了小刘。没想到一个月以后小刘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了劳动仲裁庭,要求裁决撤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并赔偿自解除劳动合同至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损失。庭审中小刘认为公司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未通知工会更未征求工会的意见,属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公司则认为小刘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滋事打人且撕毁公司业务合同,严重违犯公司的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公司依规章制度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依据充分。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公司作出解除与小刘的劳动合同的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只是未依法事先通知工会或职工代表,属程序不当,应予补正,但仅此并不足以导致撤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故裁决对小刘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小刘不服,诉诸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作出解除与小刘的劳动合同的决定,虽然事实清楚,依据充分,但未依法事先通知工会或职工代表,程序不当,应属无效,判决支持了小刘的诉讼请求。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为了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法律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都作了明确规定,这就要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要兼顾这二方面要件,缺一不可。如果仅仅重实体、轻程序,则会导致用人单位虽然实体上依据充分,但由于程序违法而不得不承受不利的后果。

 

    根据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依工会法的规定,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或职工代表。未经上述程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行为无效”,意即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实体要件充分,但未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或职工代表,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将被劳动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

 

   本案中小刘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滋事打人且撕毁公司业务合同,严重违犯公司的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某房地产公司据此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实体上依据充分,但正是欠缺了上述程序要件,而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法院也因此支持了小刘的诉讼请求。

 

  劳动法专家提示: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或职工代表,避免因欠缺程序而导致解除合同行为无效。按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不仅可以确保单位权利的正确行使,更重要的是能取信于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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