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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和查处利用暑期非法使用童工行为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4/7/26 阅读:1940次

各用人(用工)单位:

严格禁止和坚决查处非法使用童工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也是高明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一项指标。每年暑假,一些在校学生利用暑假期间以勤工俭学或体验生活为名义进行有偿性短期务工的现象比较普遍,主要集中在餐饮、制衣、制鞋、电子等行业,从往年情况看,我区曾发生过企业误用童工案件及赔偿纠纷。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违法使用童工现象及由此引起的安全生产问题,根据国家《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安部等八部委《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9号)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用人(工)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二、各用人(工)单位必须建立用工管理台账(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工时台账、工资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各种用工信息,依法规范用工,自觉接受劳动保障监察的监督检查。

三、各用人(工)单位在招用员工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信息,并进行录用登记,防范求职者使用伪造、涂改、冒用他人身份证件而误用童工。

四、对于发现并查实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将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给以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于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劳动保障监察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从严从重处罚,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人社部门将依法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五、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工)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六、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等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骗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非法使用童工举报投诉电话:12333或12345。

                   

                佛山市高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24日


来源:http://rsj.gaoming.gov.cn/cwgk_1025087/tsgg/201407/t20140725_46890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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